婚姻民事证据举证原则
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”,这是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所确立的“谁主张谁举证”举证责任原则。同时,法律又规定: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”由此可以看出在证据的提供问题上,我国现行立法确立的是以当事人举证为主,以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为辅的模式。
民事诉讼证据: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。
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,即客观真实性、关联性和合法性。
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,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证人证言、当事人陈述、电子数据、鉴定结论、勘验笔录八种。
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,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,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,用于反驳和抗辩。
一般而言,法院处理财产,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。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,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。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”消耗完毕”的说法。
隐匿财产资产证据细则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及相关规定,“千里眼调查”主要提供以下财产调查、资产调查服务统称隐匿财产调查服务:
一、房产资料的查询 需要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材料(我公司通过律师调查);
二、公司股权调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公司资料(我所通过律师调查);
三、股票证券调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基本资料(我所司通过律师调查);
四、家庭隐匿财产,转移财产调查及情况评估
五、全国评估债务人银行存款、股票帐户、有价证券
六、资产评估:专业评估,专业律师调查服务!
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
(1)隐匿存款事实,或隐匿存款账户。
离婚诉讼前,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,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,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。
(2)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后人间蒸发。
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,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(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),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,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。